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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報道,2021年12月,南京的陳女士與某公司簽訂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6個月。然而2個月后,陳女士收到解除勞動關系通知,稱其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陳女士起訴至法院,認為單位故意辭退自己,原因是自己在入職后1個月查出身孕。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和福利待遇、予以辭退、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法院審理過程中,單位也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在試用期內考核不合格。
最終,法院判決恢復陳女士與單位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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