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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內容應當寫明離職人、離職事由、離職時間、交接工作內容等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離職證明應當寫明的內容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解除終止合同的書面證明不僅證明了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終結,還關系到勞動者工作年限的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年休假、醫療期的確定、失業登記的辦理等問題,十分重要。找法網提醒您,離職證明需要寫明離職的日期。
二、離職證明可以手寫。只要符合相關要件,手寫、打印的都可以的,都是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的,但是需要說明的是,二者都需要有當事人雙方的簽字及相應的公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三、單位不給開離職證明應該采取的做法為:
1.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
2.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在拿到仲裁書后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Copyright @ 2015-2022 海外生活網版權所有 備案號: 滬ICP備2020036824號-21 聯系郵箱:562 66 2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