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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今天(9月8日)從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了解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礦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10月1日起施行,這也是青海首個關于礦區的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依據環境保護法、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青海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青海木里礦區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實際,經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查,批準《條例》施行。
《條例》明確:木里礦區生態環境保護應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堅持生態優先,統籌生態環境系統治理,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條例》規定:天峻縣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木里礦區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海西州木里煤田生態環境保護局具體負責木里礦區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條例》規定:木里礦區內依法禁止下列行為:非法開采以及借保護、修復、地質勘查之名盜采煤炭、石料、泥炭、砂石、黏土等礦產資源;違法修建水庫、水電站、引(取)水工程等水利設施;開(圍)墾、排干、填埋自然濕地、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改變自然水系狀態;違法采挖植物和其他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活動;非法采集、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破壞草原標志和圍欄等草原保護設施,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實施用途;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擅自引進和投放外來物種;其他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總臺記者 李永輝 王小龍)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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