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范圍:
涉外民事訴訟級別管轄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對一定范圍涉外民事案件的審判權限和各級各類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權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管轄規(guī)定:
涉外民事訴訟的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是除非是重大涉外案件,或者是有特殊性的才需要到中級法院處理,一般的涉外民事級別管轄可以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予以管轄,或者是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接手管轄。
Copyright @ 2015-2022 海外生活網版權所有 備案號: 滬ICP備2020036824號-21 聯(lián)系郵箱:562 66 2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