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及舉證期限的起算,應從答辯期間(不論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均默認為十五天)屆滿之日起開始起算。
舉證期限規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民事訴訟舉證期限有兩種情形:
1、一般情況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
2、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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