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剩余財產分配的方式是哪些內容
合伙剩余財產分配的方式是由合伙人來進行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二條 【合伙的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合伙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辦理;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九百七十八條 【合伙剩余財產分配順序】合伙合同終止后,合伙財產在支付因終止而產生的費用以及清償合伙債務后有剩余的,依據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二、合伙剩余財產分配錯誤怎么辦
合伙剩余財產分配錯誤可以起訴要求重新分配。
公司被宣告破產或解散后,其法人資格并不立即消滅,除公司的合并與分立外,必須進行清算,以清理其債權債務關系,處理未了事務. 如上繳稅款、分配剩余財產、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等等.待公司的未了事務處理完畢后,才能注銷公司登記.在公司清算期間,公司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均受到限制,不能自主地從事民事活動,只能由清算組代表公司進行必要的民事行為。
三、合伙財產的保全要如何進行
1.合伙財產分割的禁止。合伙人在合伙清算之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財產。
2.合伙份額轉讓的限制。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份額,須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間轉讓份額,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份額出質的限制。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其行為無效或作為退伙處理。
4.合伙債權抵銷的禁止。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消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5.合伙代位權的禁止。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Copyright @ 2015-2022 海外生活網版權所有 備案號: 滬ICP備2020036824號-21 聯系郵箱:562 66 2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