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緩刑指的是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是對刑罰的暫緩執行。
緩刑不是減刑也不雷同于監外執行,三者是互不相同又互相獨立的。
1、緩刑不一定不用坐牢,具體分析如下:
(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雖然在緩刑考驗期內不要求被收監服刑,但只有考驗期滿未違反規定,原判刑罰才不再執行。若是在考驗期限內,違反法規或禁令情節嚴重的,或者犯新罪、發現判決前的漏罪的,會撤銷緩刑,予以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2)如判緩刑,可以不在監獄服刑,但如緩刑期間違反法律規定,可收監執行。緩刑有考驗期,如期間遵守規定,無犯罪則期滿視為刑罰執行完畢;
(3)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2、考驗期滿,未違反規定的,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若是在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或者犯新罪、發現判決前的漏罪的,則撤銷緩刑,予以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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