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回避規定為什么是強制的?民事訴訟法回避規定有哪些?

        2023-05-25 10:32:51       來源:法律解答網

        強制回避原因:

        1、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該案的工作,除非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但被駁回申請的當事人申請復議的,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該案的工作。

        2、回避的另一個法律后果,是法院作出回避決定后,被決定回避的人員已完成的有關工作是否有效。

        3、應當區別情況對待,若審判人員被決定回避,則由審判長或更換后的審判長對該回避人員所作的訴訟行為進行審查,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才被認定無效,但鑒定行為一律無效。

        規定: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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