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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賬戶被凍結,在案件判決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即可把錢劃走。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3、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4、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5、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訴前財產保全措施自動轉為訴訟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進入執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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