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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2、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3、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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