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觀熱點:用益物權人可以是該物的所有權人嗎(用益物權)

        2023-06-09 10:10:40       來源:

        今天小編嵐嵐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用益物權人可以是該物的所有權人嗎,用益物權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用益物權體系  我們認為,中國未來的用益物權體系應當包括下列用益物權:地上權、地役權、典權、用益權,而永佃權、承包經營權、國有企業經營權、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租賃權等,則不能成為中國未來的用益物權。


        【資料圖】

        2、因為:第一,永佃權已無存在之基礎;第二,承包經營權并不是嚴格的法律用語,在未來的用益物權立法中應當盡量避免使用;第三,國有企業經營權是一個多年來一直爭論不休,而至今尚沒有完全解決的問題。

        3、對國有企業經營權,我們傾向于通過法人所有權的方式來解決;第四,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可以改造成為用益權;第五,租賃權自始都是一種債權,雖然現代法中有“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但這并不能改變租賃權的債權屬性。

        4、   1.地上權   傳統民法理論認為,地上權是指為建造房屋、隧道、溝渠等工作物及培植竹木、樹木,使用他人土地之權。

        5、中國民法中是否存在地上權,是否應當確認地上權,學者們有不同的意見。

        6、有學者認為,中國的土地使用權實際上就是地上權,或相當于地上權;也有學者認為,地上權與土地使用權的性質是不同的,我們沒有必要硬拘泥于地上權的概念,不應非將它們的名稱統一不可。

        7、我們認為,從本質上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權并沒有什么差別,完全可以用地上權這一準確、統一的概念取代土地使用權的概念。

        8、建立中國的地上權制度,應當以現行的以營造建筑物、種植樹木為目的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及造林權為基礎,同時,應當確認地下和空中地上權。

        9、   2.地役權   地役權是一種古老的物權形式,不僅在大陸法系國家普遍存在,而且英美法系國家也予以確認。

        10、通說認為,地役權是為實現自己土地的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可分為積極地役權和消極地役權、繼續地役權和不繼續地役權、表現地役權和不表現地役權。

        11、中國立法中沒有地役權的規定,《民法通則》只是規定了相鄰關系。

        12、相鄰關系與地役權頗為相似,立法例上也有將相鄰關系作為一種地役權加以規定的。

        13、如,《法國民法典》在地役權篇第二章“法律規定的役權”中就規定了諸如流水、通風、采光、滴水、通行等相鄰關系。

        14、中國也有部分學者將相鄰關系與地役權等同起來,用相鄰關系取代地役權。

        15、這是不正確的。

        16、從法律性質上說,地役權與相鄰關系是不同的:相鄰關系屬于自物權的范圍,其創設的目的是對所有權行使效力及范圍進行直接限制;而地役權屬于他物權的范圍,其創設的目的在于利用他人土地以便于實現自己土地的利益。

        17、自羅馬法將相鄰關系作為所有權行使的限制措施,納入所有權體系,德國、日本、瑞士等國的民法都沿用此制。

        18、因此,在未來的用益物權中,應當將相鄰關系與地役權區分開來,在用益物權體系中,給地役權以一席之地。

        19、   3.典權   典權是中國傳統的特有物權制度,是指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進行使用收益的權利。

        20、典權是屬于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還是兩者兼而有之,學者們甚有分歧。

        21、我們曾對這一問題作過詳細的論述,認為典權是一種用益物權。

        22、在傳統民法中,典權的標的物包括土地和房屋。

        23、新中國成立后,以土地為標的物的土地典權被廢除,但公民之間的以私有房屋為標的物的典權一直大量存在,并得到了司法實踐的承認和保護。

        24、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活躍,典權的適用范圍有擴大的趨勢。

        25、中國未來的用益物權立法應當確認這一具有中國固有傳統的物權種類,并將典權物擴大到一切不動產和不動產權利,如土地、房屋、地上權等。

        26、   4.用益權——指對物或權利不加變更使用收益的權利   用益權是指對物或權利不加變更地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7、在國外立法例中,如羅馬法、法國法、德國法、瑞士法等,均將用益權作為人役權的一種。

        28、按照《德國民法典》的規定,用益權包括物上用益權、權利上用益權和財產上用益權。

        29、借鑒國外的用益權制度來構造中國的用益物權體系,這是一種積極有益的探索。

        30、有學者主張,中國的國有企業經營權和國有資源使用權可以改造成為用益權。

        31、我們贊同創設用益權制度的設想,但對用益權的具體內容則有不同的看法。

        32、我們認為,目前有兩種權利可以歸入創設的用益權之中,即以開發利用國有、集體自然資源(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礦藏)為目的的使用權和以耕作、牧畜、養殖為目的而承包國有、集體自然資源(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承包經營權。

        33、因為,這兩類權利都符合用益權的特征,其內容與用益權基本相同。

        34、至于國有企業經營權,應當通過法人所有權的途徑加以解決。

        35、關于能否將農村承包經營權改造成為永佃權問題,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

        36、有學者主張,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改造成為永佃權;也有學者主張,現代法中不能重建永佃權制度,但在未來立法中可以借鑒永佃權制度中的某些合理成分及其做法。

        37、我們認為,農村承包經營權以改造成為用益權為宜,而不宜改造成為永佃權。

        38、因為:第一,在現代法中,隨著各國土地政策的不斷改進,永佃權已趨式微,甚至消滅;第二,永佃權作為封建剝削的工具,已在大陸消失近40年,這種國情不能不予考慮;第三,使用用益權而不使用永佃權,國外已有立法先例。

        39、《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都規定的是用益權,而沒有規定永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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