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1、民事起訴狀原 告:楊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現住某市甲區某街道12組97 號.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現住某市乙區某街道18組12號.訴訟請求:李某返還楊某欠款18000元人民幣;2、訴訟費XX元由李某承擔。
2、事實與理由:2004年4月1日,李某因經營資金緊張向楊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轉,寫下借條并約定6個月后一次還清欠款,利息按照銀行利息支付。
3、到期后,李某以沒錢為由拒絕歸還......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李某所寫欠條一張。
4、2、見證人王某,某市甲區某街道司法所長。
5、 此致某市某區人民法院附:本訴狀副本1份起訴人 楊某2006年3月5日注:本訴狀供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訴訟用,用鋼筆或毛筆書寫。
6、2、“原告”、“被告”欄,均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對民事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確實 不知的,可寫其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項。
7、被告是法人、 組織或行政機關的,應寫明其名稱和所在地址。
8、3、“事實與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夠用時,可增加中頁。
9、4、起訴狀副本份數,應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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