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活人看作是死人,而把死人看作是成為遺產的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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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馬克思致斐迪南·拉薩爾的信(1862年4月28日)
這封信是用德文寫的,所引維柯(Giambattista Vico,1668—1744)的話是法文的。馬克思所摘引的,是維柯對羅馬法詩性精神的三段評論:
古羅馬法是一首莊嚴的長詩,而古代法學是嚴肅的詩歌,其中隱藏著法律的形而上學的最早而初具規模的萌芽……古代法學是極富于詩意的,因為它把已完成的看作是未完成的,把未完成的看作是已完成的,它把活人看作是死人,而把死人看作是成為遺產的活人。拉丁人稱英雄為heri,由此產生了hereditas(遺產)這個詞……繼承人……在遺產方面代表死去的家長。
馬克思在信中贊賞了維柯思想中包含的“比較語言學基礎”和“不少的天才的閃光”。(《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譯本第一版第三十卷;以下簡稱《全集》)
上述引文,涉及一個重要的法詩學問題:擬制(Fiction,Fiktion,虛構);然漢譯似乎有些難解,尤其是——羅馬法學“把死人看作是成為遺產的活人”一句,究竟何意?對于非法學專業的讀者,或許有些費解。對比《馬克思恩格斯論藝術(二)》(人民文學出版社,1963)中曹葆華的一段相應譯文(以下簡稱曹譯),意思似乎清楚了一些:
古羅馬法是莊嚴的長詩,而古法學是嚴肅的詩歌,里面包含著法學形而上學的最初萌芽。……古法學是很富于詩意的,因為它把不是真實的事實當作是真實的,而把的確真實的事實當作不真實的;它在遺產繼承方面把活著的當作死了的,而把死了的當作活著的。
再比照維柯《新科學》(人民文學出版社,1986)朱光潛的相應譯文(以下簡稱朱譯),意思似乎更明朗了:
古羅馬法是一篇嚴肅認真的詩,是由羅馬人在羅馬廣場表演的,而古代法律是一種嚴肅的詩創作。……古代法學全都是詩性的,憑它的虛構,可以把已發生的事虛構成不曾發生,把不曾發生的事虛構成已發生的;把不曾產生的虛構成已產生的,把活的虛構成死的,把已死的虛構成還是活的,死人還活在正待接收的產業上。
上面三個譯本,第一個是中共中央編譯局根據《全集》(俄文第二版)第三十卷并參考德文版翻譯的,是目前最權威的中文譯本。第二個是曹葆華根據米海伊爾·里夫希茨編《馬克思恩格斯論藝術(二)》的俄文本翻譯的,是上述信件的一段節譯。第三個是朱光潛譯維柯《新科學》中的相應段落,雖參考了意大利的標準版(由維柯的意大利門徒尼柯里尼和克羅齊校改),但主要依據的還是康奈爾大學版的英譯本。那么,維柯那句話——“把死人看作是成為遺產的活人”——該作何解呢?哪個譯本才更符合維柯以及馬克思的原意呢?
馬克思在上述信件中曾提到,維柯《新科學》甚至不是用意大利文而是用那不勒斯方言寫的,馬克思本人所看到的也只是一個法文譯本(巴黎夏邦提埃出版社1844年版)。因此,不妨暫且拋開版本而直奔主題,從法學(特別是羅馬法精神)的層面直揭其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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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信中可知,馬克思是在看完斐迪南·拉薩爾的著作《既得權利體系》后,向其推薦維柯的《新科學》的,馬克思寫道:“至于你的著作,——當然現在我已全部讀完,而且有幾章還讀了兩遍,——我注意到,你似乎沒有讀過維柯的《新科學》,你在那里當然找不到與你的直接目的有關的東西。不過這本書還是有意思的,因為與法學市儈對羅馬法的精神所作的理解相反,它對此作了哲學的理解。”為引起斐迪南·拉薩爾的“興趣”,馬克思特為他摘引了維柯所說的三段話——
1.“古羅馬法是一首莊嚴的長詩……”
《全集》這段譯文,與曹譯、朱譯并無太大差異。在維柯看來,作為科學之母的形而上學智慧,其本源在“詩”;初民都是以“詩”而不是“哲學”理解和表達事物的;詩與哲學都趨向“真”,然哲學之“真”是抽象的,而詩之“真”則穿著想象或形象的外衣。因此,維柯在《新科學》中宣稱:古羅馬法是一篇嚴肅的、戲劇的詩;而作為戲劇詩的法或法學,如果不首先在街道或廣場上得到慶演,就不會在后來的發展中上升到劇院。即——上升到法的形而上學。
2.馬克思接下來所摘引的,就是古羅馬法學“極富詩意”的兩條證據:
證據1:“因為它把已完成的看作是未完成的,把未完成的看作是已完成的。”
《全集》中的這段譯文,與曹譯、朱譯略有不同,但無本質差別。第一個不同在于:《全集》和曹譯,都使用了“看作是”或“當作是”這一比擬詞。而朱譯則使用了“虛構”(法學上通常譯作“擬制”)這一術語。
第二個不同在于:《全集》和朱譯,都是講時間維度上的擬制——“把已完成的看作是未完成的,把未完成的看作是已完成的”;“把已發生的事虛構成不曾發生,把不曾發生的事虛構成已發生的”。例如羅馬法上善意占有之訴(actio Publiciana)中的擬制——將時效取得所要求的時間尚未屆滿視為已經屆滿。而曹譯,則是說真假意義上的擬制——“它把不是真實的事實當作是真實的,而把的確真實的事實當作不真實的”。例如羅馬法上的市民籍擬制(fictio civitatis)。然這一區別,實際意義不大。譬如蓋尤斯《法學階梯》提到的一個法律擬制:“有時我們虛擬訴訟對手沒有遭受人格減等。”——假如一名婦女,因買賣婚姻而人格減等,那么她在市民法上就不再具有債務人資格,因而債權人也就不能直接要求她還債;為了防止這種不公,法律就設立了一個擬制,即:在該項訴訟中,擬制她尚未遭受人格減等。而這一虛構,既可以說是時間維度上的擬制,又可謂真假意義上的擬制。
證據2:“把活人看作是死人,而把死人看作是成為遺產的活人。”
《全集》這段譯文,與曹譯、朱譯似有較大出入。然而仔細分析下來,三句譯文,看似差異較大,實則沒有本質區別。舉例來看:
先說把活的“視為”死的,即“把活人看作是死人”或“把活的虛構成死的”。例如科爾內利法上的擬制(fictio legis Corneliae),在被俘羅馬市民的遺產繼承問題上,為避免因其被俘遭受人格大減等而喪失被繼承人資格,科爾內利法設立了一個擬制——虛擬其在被俘之時死亡,確保他在死亡時仍是一個人格完整的人,以使繼承有效進行(參見黃風編著《羅馬法詞典》)。在此擬制中,盡管被繼承人在被俘及作俘期間一直活著(直至后來實際死亡),然他的這段“活著”,在法律上卻被視為“死了”。
再看把死的“視為”活的,即“把死了的當作活著的”或“把已死的虛構成還是活的”。例如查士丁尼《法學總論》中軍人遺囑的一個擬制——軍人所立遺囑在其退役后一年內有效;如果他在一年內死亡,而他加于繼承人的繼承條件要一年后才能完成,那么從他死亡到繼承人的繼承條件完成前的這段時間,法律擬制他還“活著”,以確保其遺囑所附條件的完成或具備。這就是朱譯所說的“死人還活在正待接收的產業上”。
3. 上述遺產繼承中的法律擬制,都是基于羅馬法賦予市民特別是軍人的“特權”——以確保遺產繼承符合羅馬市民或軍人的真實意愿。其法律精神可溯至詞源學上之詩性智慧,即維柯所說的:
拉丁人稱英雄為heri,由此產生了hereditas(遺產)這個詞……繼承人……在遺產方面代表死去的家長。
在維柯看來,民政制度有三大原則或起源,即:天神意旨、婚姻和埋葬;三者都是“詩”。拉丁文的humanitas(人),和humando(埋葬)一詞同源。漢語也是類似,喪者,失也;葬者,藏也。由此,與死亡相關的法律及其精神(無論是繼承還是葬禮),并非是要消解(恰恰相反)而是要延續或升華其人性或人格。在詩學意義上,人之精神或人格,并不與肉體同死,而是不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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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面三點分析看,《全集》譯文“把死人看作是成為遺產的活人”,可能過于法理了,不易為普通讀者理解。正如在軍人遺囑的情形下——從立遺囑人的死亡到繼承人繼承條件的完成這段時間的擬制——既可在時間維度上將被繼承人的死亡擬制為還“活著”,也可在真假意義上將遺產擬制為死者的人格延伸(即將遺產擬制為“法人”)。而后者,正是《全集》所說的——“把死人看作是成為遺產的活人”。當然,正在編譯中的中文《全集》第二版,若能參考朱譯、曹譯,將“considérait les vivans comme morts, et les morts comme vivans dans leurs héritages”一句,譯作“把活的看作是死的,而把死的看作是活的,死人還活在正待繼承的遺產上”,或可兼收雅俗之宜。
這里不妨提一下汪踦葬儀上的一個擬制。汪踦是春秋時魯國一位少年英雄。據《禮記·檀弓》載,魯哀公十一年,齊國伐魯,公叔禺人見魯人畏懼避戰,嘆曰:“……士弗能死也,不可。”于是,與其鄰之童子汪踦共赴國難,皆戰死沙場。按當時的葬禮,成人之死,必立尸以象其威儀;而未成年人之死(謂之“殤”),以其夭折無成人威儀,故不立尸。尸,就是代死者受祭之活人——服死者之上服,以代表死者(如同“代理”)。就像“死人活在正待繼承的遺產上”一樣,立尸,則是“死者活在作為尸的活人身上”。然汪踦的葬禮,是按成人還是童子之儀呢?引發魯人爭議。考慮到汪踦是為國捐軀,犧牲時雖為童子,但魯人欲把他當作(“如同”“comme”)成人安葬,然又擔心違禮,就向孔子請教。孔子回答說:“能執干戈以衛社稷,雖欲勿殤,不亦可乎!”——可按成年對待。這顯然是一個“擬制”,與羅馬法“死人仍活在正待繼承的遺產上”之擬制,固然不同,但有一點是共通的,即維柯所謂的,古法學是“極富詩意”的;作為一種法學上的“神話”,雖是虛構(擬制),卻保有法的本真,即“德性之創造”。
然而,這種法學上的“神話”,卻不限于古代,現代法學同樣不乏擬制(或虛構)。德國法學家孔策(J.E.Kuntze)曾說:“音樂在藝術中的地位,就是債法在財產法中的地位:……我們在具有約束力的(個人的)匯票中看到了敘事詩的基礎,在不記名證券及其不受約束的火熱靈魂當中看到了神秘的抒情詩,并且在不記名債券中平靜地轉變為戲劇。音樂和債法是抒情詩般的神秘主義,是審美世界和法律世界戴著面紗的雕像……。”(轉引自耶林《法學的概念天國》)在孔策看來,債法就像音樂;而不記名票據,則是一首神秘主義的“抒情詩”:它將事實關系與票據關系人為加以割裂——視為兩個互不相干的領域——從而使不記名票據仿佛具有了脫離地心引力自由飛翔的能力(財產上的事實關系被票據關系所取代);正如抒情詩所具有的那種“不受約束的火熱靈魂”一般,票據也不受它所代表的那項財產的限制而自由流轉。而這一人為割裂(即擬制),對于商業交易的便捷和效益而言,亦可謂一個“德性之創造”。在此意義上,我們甚至可以說,法律本身就是一首制度上的“詩”:法人制度,是一首“造人”的創世詩;而代理制度,則是一首“分身之術”的神話詩。如陸游《梅花絕句》云:
聞道梅花坼曉風,雪堆遍滿四山中。何方可化身千億,一樹梅花一放翁。
作者:盧鵬 同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新疆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編輯:陳韶旭
責任編輯:李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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