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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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3月底前辦理年審!
保障對象應當自取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次年起,在每年的3 月底前主動向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如實申報本人及家庭成員的人均收入、自有住房、財產值及家庭人數等情況。
保障對象未按時申報的,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障對象限期申報。
抽查和入戶調查
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入戶調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申報的情況進行核實,并對保障實施工作實行動態管理。
保障對象家庭人均收入、自有住房及財產值等情況未發生變化,或發生變化但仍符合保障條件的,按本辦法規定的相應保障方式及標準給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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