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種途徑: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
2、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或者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
3、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協商規則:
1、自愿、平等、協商;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則;
3、當事人適用法律、法規一律平等;
4、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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