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勞動爭議中,仲裁是必經程序,也就是仲裁前置。
未經仲裁,人民法院不得受理。當事人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延期不得超過30日。
必經程序:
解決勞動爭議的程序有協商、投訴、仲裁、訴訟。
勞動者應先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
協商無法解決,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舉報后仍存在爭議,可以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進行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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