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
1、證人拒絕出庭可以要求證人出具書面證言,也可以申請法院依法調查。
2、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3、民事訴訟法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證據規則”規定,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4、對拒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采取相應的法律制裁。
5、對公民加強法制及素質教育,提高其出庭作證的自覺性。
后果:
1、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
2、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由院長批準,可以處10日以下拘留。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的父母、子女、配偶有免于強制到庭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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