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近親屬的范圍
民法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刑法和行政法近親屬的范圍
(一)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二)行政訴訟中的近親屬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行政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三、近親屬對訴訟代理人確認的影響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由于《意見》中已界定了“近親屬”的范圍,因此,這就意味著在民事訴訟中,能夠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本條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和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意見》中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范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范圍是否一致,法律沒有進一步規定。
四、近親屬關系證明怎么辦理
除非不能證明身份,否則現在無需特地開親屬證明。
根據《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公民在辦理相關社會事務時,無法用法定身份證件證明的事項,需要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辦理,其中就包括親屬關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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