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享有榮譽權嗎
榮譽是對民事主體(公民、法人、集體、其他組織等)一種正面、積極的評價,它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榮譽權人的名譽,進而使其獲得一定的利益。可見,榮譽權是身份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民事主體獲得、保持、利用榮譽,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為此,《民法通則》第102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二、榮譽權的內容
1、榮譽保持權
榮譽保持權,指民事主體對獲得的榮譽保持歸己享有的權利。保持權的客體是榮譽本身,榮譽本身包括各種榮譽稱號,各種獎勵,表彰以及榮譽職銜,如名譽博士,名譽校長等。這些名譽職銜,其實并不表明被授予者的學識,能力等達到了博士水平或某種職務的要求;而是在于機關、組織授予主體的一種榮譽,使其享有名譽職銜的精神利益或一定的物質利益。
2、精神利益支配權
精神利益支配權,是指榮譽權人對其獲得榮譽中精神利益的自主支配權。榮譽權的精神利益指榮譽權人因獲得榮譽而享有的尊敬、敬仰、崇拜及榮耀滿足等精神待遇和精神感受。對精神利益的支配包括對該種利益的占有、控制、利用,但不得將榮譽的精神利益予以處分,如轉讓他人享有或轉讓他人利用。
3、物質利益獲得權
物質利益獲得權,指權利人對附隨于榮譽的物質利益所享有的法定取得權。此權意味著權利人在獲得榮譽的情況下,有權依照領獎的章程或授予機關、組織的獎勵法,對應該獲得的物質利益而主張權利。
4、物質利益支配權
物質利益支配權,榮譽權人對于已經獲得的物質利益享有支配權。這種支配權有兩種形式:其一是完整支配權,其二是有限支配權。完整支配權指對榮譽的一般物質利益的支配權,其性質屬于財產所有權,即自物權。有限支配權指對因榮譽所生的物質利益不享有所有權的全部權能,只享有受時間限制的占有權
5、榮譽獲得權
榮譽獲得權,指主體在符合法定標準時,而組織沒有授予其榮譽,就可以向組織主張該應獲得的榮譽的權利。榮譽權內容中是否應該包括榮譽獲得權,這也是關系到榮譽權性質的問題。
三、侵犯榮譽權的行為
1、非法剝奪他人榮譽
這是最為常見的侵害榮譽權的行為。這一行為的主體一般為榮譽的授予組
織。如有的榮譽授予組織在沒有法定理由或非經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剝奪他人已獲得的榮譽。
2、非法侵占他人榮譽
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的手段,竊取、強占、冒領他人榮譽的行為。一般情況下,非法侵占他人榮譽的侵權者與榮譽權人有一定的聯系或關聯。如某企業領導以該企業技術人員的一項設計為自己申報獎項并最終獲獎,這即是非法侵占他人榮譽。
3、嚴重詆毀他人所獲得的榮譽
主要的行為方式包括對他人獲得的榮譽心懷不滿,向授予組織誣告、詆毀榮譽權人,或者當眾摘人榮譽牌匾、撕人榮譽證書,或者公開發表言論詆毀他人榮譽名不符實等行為。這里應注意的是,詆毀他人榮譽侵權的構成,以情節嚴重為限,如果只是發表一般的不當評價,不宜作侵權處理。
4、侵害榮譽權人應得的物質利益
獲得榮譽往往能帶來相應的物質利益。侵害榮譽權人物質利益的行為主要包括:拒發或少發榮譽權人應得的物質利益(如少發獎金),以破壞他人榮譽為目的故意損毀榮譽權人的獎杯、獎品、獎章等。如屬過失損害他人的獎杯、獎品等物,則應以一般的侵害財產行為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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