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金額為一千元,決定機關應綜合以保證被取保候審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活動為原則,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濟情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條件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退換時間:
取保候審結束后退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保證人或者保證金形式擔保其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且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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