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主體包括三個方面,具體如下:
1、主持審判活動的審判機關,審判機關主導民事審判活動,是當然的主體;
2、訴訟當事人,即參與訴訟活動的民事糾紛的雙方,包括訴訟代理人;
3、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
主體不適格法律規定:
我國法律目前沒有規定主體不適格的法律規定,只規定了起訴需要有明確的被告。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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