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行為:
1、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因財產權而發生的糾紛,多數指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所發生的糾紛;
2、公民之間因買賣、租賃、借貸、贈與、典當等合同行為而發生的糾紛以及繼承遺產所引起的糾紛。
3、因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所產生的債務糾紛以及損壞財產引起的賠償糾紛。
4、因人身權利引起的糾紛,這主要是指侵害公民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和肖像權。
5、因侵害公民的發明權(專利權)、著作權(版權)而引起的糾紛。
6、婚姻家庭引起的糾紛,主要有離婚以及因離婚引起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方面的糾紛,家庭成員間的贍養、撫育、扶養等糾紛。
7、因經濟合同、企業勞動用工、企業承包、土地承包、相鄰權等引起的糾紛。
8、法律規定的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文件規定的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民事訴訟案件。
區別:
1、訴訟行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表現方式之一。
2、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3、訴訟行為能力,又稱為訴訟能力,是指當事人可以親自實施訴訟行為,并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的訴訟法上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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