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與民事訴訟的關系是什么?仲裁與民事訴訟的區別是什么?

        2023-05-26 10:23:15       來源:法律專家網

        關系:

        1、仲裁和訴訟都是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

        2、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由人民法院管轄。

        3、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專設機構審理,并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

        區別:

        (一)送達

        1.居住在我國領域內的,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居住在我國領域外的,按照涉外民事訴訟制度的特別規定?!兑庖姟返?06條與《民訴》第247條不一致,以《意見》第306條為準

        2.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睹裨V》第247條

        3.公告送達:6個月。《民訴》第247條

        (二)期限

        1.居住在我國領域內的,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居住在我國領域外的,按照涉外民事訴訟制度的特別規定。《意見》第311條與《民訴》第248、249條不一致,以《意見》第311條為準

        2.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30日內,提出答辯狀;

        3.在判決、裁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提起上訴

        4.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30日內提出答辯狀;

        5.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限制。

        (三)財產保全

        1.當事人申請:可以訴訟開始后提出申請,也可以在訴前申請保全。但是人民法院__________依職權進行保全。《民訴》第252條

        2.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民訴》第252條

        3.涉外仲裁財產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意見》第317條

        (四)司法豁免

        1. 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睹裨V》第237條

        2. 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的委托,可以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兑庖姟返?08條

        注意: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外籍當事人,可以委托本國人為訴訟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

        (五)裁判和仲裁裁決的執行

        1.啟動方式

        (1)仲裁裁決只能當事人申請:《民訴》第264條

        (2)法院裁判可由當事人申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請求:《民訴》第264條

        2.不予執行

        (1)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有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訴》第260條

        (2)外國法院委托我國法院代為送達法律文書,未附中文譯本的?!睹裨V》第262條

        (3)不屬于我國法院職權范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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