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保全可以提供初步證據,也可以不提供初步證據,看法院是否需要提供證據。
1、訴訟保全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后能得到順利執行。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
2、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申請書:
申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
被申請人:×××,……。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請求事項:
查封/扣押/凍結被申請人×××的……(寫明保全財產的名稱、性質、數量、數額、所在地等),期限為……年/月/日(寫明保全的期限)。
事實和理由:
(××××)……號……(寫明當事人和案由)一案,……(寫明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提供……(寫明擔保財產的名稱、性質、數量、數額、所在地等)作為擔保。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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