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費條件:
1、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退還案件受理費。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退還案件受理費。
3、案件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多請求部分予以退還。
4、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訴訟費全部移交所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5、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6、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7、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8、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9、原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足額補交且裁定按撤訴處理的,應當將已經收取的訴訟費用減半退還。
10、判決生效后,勝訴方已經預交但其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應當退還其不應負擔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費用,但勝訴方自愿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11、當事人錯誤預交或者超額預交訴訟費用的,應當將錯誤預交或者超額預交的訴訟費用予以退還。
12、其他依法應當的退費。
申請書模板:
X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訴被告XX的XXX糾紛一案,申請人已于X年X月X日向貴院申請撤訴,貴院于X年X月X日作出(XXXX)X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予申請人撤回起訴,現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特申請退回申請人交納的訴訟費。
望予以批準。
此致!
申請人: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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