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不要找律師審查 世界通訊

        2023-04-21 21:02:01       來源:法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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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交由律師審查(起草)是有必要的。即便是看上去簡單的合同,只有一頁紙或幾行字,也有潛在的、不可預知的風險,交由律師審查(起草)把關為好。但也不能一概而論。有些自己能夠把控風險、自主性不高的合同,即便稍顯復雜,也可不經律師審查,唯認真履行即可。

        找律師審查合同時,應當注意一下幾個問題:

        第一,告知律師交易的背景和目的。一般認為,交易的背景、目的,直接影響交易是否可以進行(是否合法合規)、如何進行(交易主體、交易模式、交易結構),及交易程序(是否可靠履行、先后履行)、獲利大小與風險防控等問題。

        第二,告知律師交易的地位。雙方交易或不交易是自由的,合同正是上述意志的體現,因此,合同地位應是平等的。但不能否認的是,合同條款所體現的交易地位并不一定平等。某方沒有大的“議價”空間,只有被動接受某些條件而進行交易,也是常見的現象。因此,告知律師這種交易的主動與被動,讓律師在起草、審查合同時,對合同內容某些條款“度”的把握就非常重要,這是讓交易順利進行的需要,也是風險防控的需要,更是平衡“獲利”與“風險”的需要。

        第三,盡可能告知律師潛在的交易風險。交易相對方的可靠性(規模資質、信用信譽、行業特征等)、交易模式、交易方式、交易結構等方面的不同,合同類型的選擇、合同約定和違約責任程度就可能不同。比如,與交易相對方不熟悉,存在交易地址、聯系人頻繁更換或通知不能的可能,就可明確約定電郵方式聯系及郵箱,比電話通知、郵寄方式更方便、快捷,且易保存證據。

        第四,告知律師特殊的交易安排。交易談判時,交易方與相對方根據具體情況,已經達成的一些重要協議、履行安排,就不應停留在口頭上,告知律師結合合同進行固定,并協調、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履行程序是非常必要的。有的不方便列入合同內容的,可用單方聲明、備忘錄、會談紀要等形式加以固定。

        第五,不著力追求合同的完美。從來沒有一份100%完美的合同,任何合同都是有不足的。對國人來講,一般不喜歡長達十幾頁、幾十頁的合同,特別是那些條理不清,繞來繞去、條款眾多的合同,不但難以看懂,給履行及后期管理也會帶來不便。因此,律師審查(起草)合同應抓大放小、有所側重,應有的要有且要周延,重實用并切中要害,不是越復雜越好、越全面越好。比如,對機器設備生產銷售合同的質量條款,質量標準、交付與驗收、保修期、違約責任等,就要約定明確以減少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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