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大沽河的(魚),我一分錢都不要。”近日,大沽河移風攔河壩上的商販引起了不少市民的注意。記者實地探訪發現,部分商販在路邊銷售“野生”的大沽河魚,至于魚的來源,商販則表示是在河內“偷著打”的。記者隨后將此事反映給了青島市大沽河管理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表示,攔河壩上的商販已存在多年,因為魚的來源不明,執法人員查處存在一定的難度。
(相關資料圖)
反映:
河中下地籠抓魚
“還見過有人電魚”
“前兩天經過大沽河邊,看到有人在下地籠網抓魚,之前還見過電魚的,這都是明令禁止的,希望這種現象能夠杜絕,保護好我們的生態環境。”近日,市民李先生(化姓)向記者爆料,此前自己在大沽河移風攔河壩周邊的見聞。
商販售賣的“野生魚”
5月14日,記者驅車來到大沽河移風攔河壩附近走訪。記者沿河岸步行數公里,期間看到河面上有兩艘皮劃艇,其中一艘上面是垂釣愛好者,另外一艘因為離岸太遠,看不清楚船員的動向。在走訪過程中,記者并沒有發現下地籠網的現象,也沒有發現電魚的人,不過在河岸邊,有不少垂釣者正在釣魚。
記者又詢問了幾名岸邊的當地村民。“下網能讓你看到?下的話也是沒人的時候,之前這里確實有下迷魂陣的,不過也有經常過來查的,他們也不敢亂來了。”住在附近的一名老人告訴記者。在走訪時,記者還遇到一名帶著孩子的村民,這位村民手中提著一個塑料袋,里面有裝著不少死去不久的小魚。“這些魚是我剛從河邊撿的。有人之前在這里下了地籠網,可能是怕被人查到,那會兒他們把地籠網撈出來,把里面的小魚倒出來了,我看到后就撿了一部分,拿回家去自己吃。”該村民說。
村民在大沽河邊撿到的小魚
隨后,在該村民的帶領下,記者來到河邊一個位置,找到了捕魚者倒魚的地方。記者看到,靠近河邊的小魚已經被撿起來,距河岸一兩米遠的地方,水中仍有“一團”小魚。這些小魚雖然已經死去,但是都很新鮮,多數有手指長。在走訪過程中,還有村民告訴記者,就在不久前,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還來此抓了幾個現行。
調查:
有商販叫賣“野生魚”
“不是大沽河魚不要錢”
在走訪過程中,記者沒有見到下地籠網和電魚的人,但是在岸邊,記者看到有人在售賣“野生大沽河魚”。在攔河壩附近的路邊,有多個售賣淡水魚的地攤,除了各種淡水魚,還有河蚌、河蜆、田螺等。
移風攔河壩附近賣魚的攤位
“河蚌兩塊五一斤,鯉魚10塊錢一斤,來條吧,活蹦亂跳,純野生的。”見到記者經過,地攤攤主們熱情地推銷著自己的魚。記者看到,這些魚確實非常新鮮,除了鯉魚外,還有一些小雜魚和一種“戈雅魚”,小雜魚是3元一斤,戈雅魚價格較貴,28元一斤。記者問了幾家攤位,他們的價格都差不多。
“這些魚是怎么從河里抓出來的?”記者向一名攤主問道。該攤主回答道:“用電線打的。”隨后,記者又詢問,現在不是不讓抓魚了嗎,站在攤主邊上的一名男子回答說“偷著打”。在現場采訪時,攤主們都知道下網捕魚、電魚是不被允許的,但是他們在介紹自己售賣的野生魚時,似乎沒有什么顧忌。
移風攔河壩附近賣魚的攤位
記者注意到,不時有前來游玩的人上前詢問,為了證明自己的魚是從大沽河里捕上來,攤主們不厭其煩地介紹,“不是野生的一分錢不要”“不是大沽河的一分錢不要”。
揭秘:
外來魚混雜“土著魚”
“野生魚”或是“洗澡魚”
所謂“洗澡魚”,是指魚提前在其他養殖魚基地里養大,商販把這些養殖魚購買來,放入到另一個地方售賣。記者在走訪時了解到,由于大沽河魚比較受歡迎,一些商販看到了商機,將從外面進的魚和大沽河的魚混在一起售賣。
商販售賣的“野生魚”
“大沽河的魚和外面的魚兩個顏色,大的小的都有,鱗發黃的是大沽河魚。”一位村民特意提醒,想要買到真正的大沽河魚,需要仔細甄別,“大沽河的魚锃亮發黃,從要價上就能聽出來。”
“你看,養殖魚是這個顏色?”一位攤主指著盆中的幾條魚告訴記者,這些魚都是從大沽河里打上來的。記者注意到,在商販售賣的魚中,確實有的魚發黃,有的魚背部發黑。其中一位攤主表示,她售賣的魚中有的背部之所以發黑,就是因為魚常年生活在河里的水草中,“如果是趴在沙子里,就顯黃。”
回應:
魚類來源不明
查處存在難度
5月15日,記者就此事聯系了青島市大沽河管理服務中心,針對移風攔河壩處存在的賣魚商販問題,工作人員表示,橋邊路上確實有擺攤賣魚的商販,這個現象存在多年了,但因為魚的來源難查清,執法人員也無法對此進行查處。這位工作人員還表示,管理部門負責河道范圍內捕魚、電魚等行為,但在路上擺攤的行為,他們也無法進行查處。
“因為有可能(商販)到市場進的魚,放過去。” 這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商販還有可能是在河邊釣幾條賣,這種行為對于工作人員來說,執法同樣存在一定的難度。不過,這位工作人員表示,執法人員近期加強了對捕魚、電魚等行為的查處力度,定期清理漁網,保護大沽河的生態環境。
提醒:
違法捕魚要擔責
冒充野生魚牟利涉嫌欺詐
“違法捕魚要擔責,情節嚴重可追究刑事責任。”5月15日,記者采訪了山東川佳律師事務所張寶清律師。張律師介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用禁用的漁具進行非法捕撈,是一種竭澤而漁的掠奪性捕撈方式,嚴重破壞漁業生態環境,影響生態平衡,危害生物多樣性發展。
對于這種掠奪性捕撈,相關部門可依法沒收漁獲物和非法所得,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如以非野生魚冒充野生魚出售牟利的,則涉嫌欺詐,可由市場監管部門予以查處。
對此,市民應牢固樹立保護生態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主動拒食非法捕撈而來的野生魚,倡導文明消費方式,做到“不捕撈、不買賣、不食用”的目標,如發現相關違法行為,及時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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