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1、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2、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為一年。
3、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應在30日內提出調解申請。
1、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仲裁申訴時效中止,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結束調解,即中止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2、結束調解之日起,當事人的申訴時效繼續計算。調解超過三十日的,申訴時效從三十日之后的第一天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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