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1、勞動者的權益受侵害又不能適時合理解決,這是引發勞資糾紛的直接原因。
2、企業片面追逐利潤,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3、勞動者的弱勢地位是其合法權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4、勞動關系雙方法律意識淡薄引發勞動爭議。
5、勞動關系的日趨多樣化、復雜化。
解決方法:
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勞動報酬糾紛需先經當地勞動仲裁機構仲裁后,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公司一直不發勞動報酬,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及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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