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榮譽權的后果是什么
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二、榮譽權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1、非法侵占他人榮譽
這是指對他人獲得的榮譽,行為人以非法手段進行冒領、強占或偷竊。
2、低毀他人獲得的榮譽。
這是指有的人因各種原因,如對他人獲得榮譽心懷忌爐等而低毀榮譽權人,引起他人對榮譽權人榮譽的獲得的懷疑,因而構成對他人榮譽的侵害的。
3、侵害榮譽權人的物質利益。
這是指對榮譽所附隨的物質利益進行侵害的行為,它包括拒發或扣發獎金、毀壞獎杯、獎章、獎狀等行為。
4、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
這是最典型的侵害榮譽權的行為。它是指未經法定程序,沒有法定理由,并由法定機構作出就宣布撤銷或剝奪權利人的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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