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署名權的方式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署名權表明作者身份的權利,著作權人可以署自己的真實姓名,也可以署筆名、別名,甚至可以不署名。
二、署名權包括哪些內容
1、署名或不署名的決定權
因為署名權是作者對公開其作者身份與作品關系的權利,所以作者可以選擇公開其作者身份或不公開作者身份。決定公開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為公眾所知的名字:決定不公開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并不是作者放棄署名權或沒有署名權,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權的一種方式,或者說是作者對署名權的一種處分行為。
2、署名方式決定權
即署其本名、筆名、別名或假名的選擇決定權。署名方式的選擇往往反映作者公開或隱瞞其作者身份及相應程度的選擇。署其本名或筆名,則是將其作者身份公之于眾;署其他為人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則往往是部分隱瞞或完全隱瞞自己的作者身份。
3、署名排列方式決定權
主要指在數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協商決定。作者排名順序的不同,往往對作者的影響也很大。就一般情況而言,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人們較高的評價。如有的單位在評定職稱時,對合作作品,只承認排在首位的作者可以作為其著作成果來參評職稱。
4、署名指示權
如果作品署名發表,其他人在以后以出版、廣播或改編等各種形式公開利用時,應當說明其署名。也有人稱該項權利為姓名指示權,并強調在公開利用時須指明作者的姓名。筆者認為此說不妥。因為作者姓名也是個很復雜的問題。一個人的姓名(廣義上的)可能很多,用某一作品署名的往往僅其中一個,使用作品時指出作者的其他姓名可能恰恰違背作者的本意。因此,從署名權的本質出發,在公開利用其作品時,如事先未經作者特別同意,就只能準確指出在其作品上所署的姓名 。
三、署名權具有什么性質
署名權是一項重要的著作權,它與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性權共同構成了著作權中的著作人身權。署名權與作者身份權,是指作者所享受的要求被承認為作品作者的權利。該權利具有以下內容:作者有權要求他人承認對其創作的作品的作者身份,該權利具有絕對的排他性;作者有權決定是否公開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在何種范圍內公開其的作者身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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