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請破產的原因有哪些?申請破產的好處是什么?

        2023-05-16 15:26:19       來源:律速網

        一、企業申請破產的原因有哪些

        企業申請破產的原因有:

        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2.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二、申請破產的好處是什么

        申請破產的好處如下:

        1.對債務人而言,債務人的財產已成為破產財產,并由管理人占有、處分和用于破產分配。破產財產在所有權、用途和處置方法上符合破產清算的目的,受破產法有關規定的保護;

        2.對債權人而言,已獲得行使權利的特別許可。在破產宣告之前,所有的債權請求都被凍結了。破產宣告后因破產宣告前原因發生的請求權,必須按照破產程序的規定予以清償;

        3.對于破產案件,破產案件不可逆轉地進入清算程序,財產受到保護。

        三、破產清算清償順序

        企業被法院裁定破產的,此時企業破產清算后還有債務應該依法賠償。而企業的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對破產債權應該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只要股東切實履行了自己的出資義務,即不用償還破產程序完成后的債務。但是,股東為公司的債務提供了擔保,則應當承擔擔保責任。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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