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違約金數額如何確定的?競業限制與保密義務有何區別?

        2023-05-16 16:35:49       來源:律速網

        一、競業限制違約金數額如何確定的

        競業限制違約金數額確定的方式是根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來確認。如果勞動者違反了競業限制約定,可按照該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來賠償用人單位;如果違約金數額不合理的,則可提通過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調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競業限制與保密義務有何區別

        1.兩者內容不同。保密條款要求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義務是保密義務的一個方面。

        2.兩者的期限不同。保密義務的存在沒有期限,只要商業秘密存在,義務人的保密義務就永遠存在;而競業限制則存在著一個期限。

        3.兩者對是否要支付補償金方面不同。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費也可以不支付,競業限制約定是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的限制,用人單位應當就此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

        三、競業限制可以一次性支付嗎

        經雙方協商一致,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月支付。目前,法律并未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經濟補償不能一次性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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