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
1、如果是采用單一運輸工具,則按運輸工具不同來確定管轄法院。
2、如果是采取聯合運輸,根據具體情況,如與海事有關的,由海事法院管轄,與鐵路運輸有關,則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3、在聯合運輸中,如果同時存在水運和鐵路運輸的,可以由當事人選擇法院管轄。
管轄法院:
當事人因為運輸合同發生糾紛,可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進行管轄。運輸始發地、是指貨物運輸的發運地或者旅客乘運地。
目的地,是指貨物或者旅客到達地。同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得無故推托,應當依法受理。對兩上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由最先受理的人法院審理。
另外,若當事人因上述運輸合同發生糾紛,經過雙方協商,可以自行解決,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Copyright @ 2015-2022 海外生活網版權所有 備案號: 滬ICP備2020036824號-21 聯系郵箱:562 66 2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