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內容:
1、法律程序的外在價值。
這是基于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系,以法律程序在形成某一公正的實體結果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作為價值標準。在這里,評價程序結果的標準是獨立的,它們主要是實體正義、和平、秩序等。這些實體價值目標的要求相對于程序而言,是一種外在的更高目標。因此,一種法律程序能否產生好的結果或在多大程度上產生好的結果,是衡量其價值的一個標準,即其作為手段和工具的價值。
2、法律程序的內在價值。
這是指人們判斷一種法律程序本身是否具有某些內在的優秀品質或善的標準。法律程序并不僅僅是實現實體結果的手段,它作為一個過程,應當具有其內在的、并不取決于能否產生某種好結果的內在的善,如公正、理性、人格尊嚴等。在這里,判斷程序本身是否正當、合理的標準,要獨立于評價程序結果的價值標準。因此,一種法律程序無論是否具有產生好結果的能力,只要它本身具備一些獨立的價值品質,就應當認為具有價值,即作為目的的價值。此外,與程序的內在價值和外在價值密切相關的是程序的效率價值,它本身也是法律程序的一個獨立的價值。
協調方式:
1、辯法析理法
2、直接陳述法
3、換位思考法
4、過錯剖析法
5、冷處理法
6、親情融化法
7、背靠背法
8、趁熱打鐵法
9、借助外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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