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
1、強制性,是公權力的重要屬性;
2、公權性,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所適用的特殊審判程序;
3、程序性,對常規(guī)的、反復發(fā)生的決策問題,制定出一個例行的程序,使決策有章可循的決策方式;
4、特定性,民事訴訟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它解決的爭議是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5、自由性;
6、規(guī)范性與正當性。

簡述: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
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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