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為證明對象的條件:
1、該事實對于正確處理案件有法律意義,或者是實體法上的意義,或者是程序法上的意義;
2、雙方當事人對該事實存在爭議
3、該事實不屬于訴訟上的免證事實。
證明責任分配規則:
1、《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4、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港、澳、臺地區形成的,應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5、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或外文說明資料,應附中文譯本。
6、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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