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提交證據的期限為:簡易程序為15天以下,普通程序為15天以上,二審程序案件10天以上。
民事訴訟證據提交時間一般是由法院指定,也可以是由當事人協商之后經法院認可,通常不能少于30天。
規定:
1、當事人舉證。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
2、證據的調查收集和保全。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
3、舉證時限與證據交換。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4、質證。當事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過程中發表過質證意見的證據,視為質證過的證據。當事人要求以書面方式發表質證意見,人民法院在聽取對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準許。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書面質證意見送交對方當事人;
5、證據的審核認定。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根據依法作出裁判;
6、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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