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兩個慨念構成的,要求民事主體遵守社會公共秩序,遵循社會主體成員所普遍認可的道德準則。這項原則還有一種含義,凡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
公序良俗原則,一方面是指民事主體在參與民事法律關系時,在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則的條件下,可以以及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風俗習慣進行民事行為;另一方面,民事糾紛的仲裁者在法律規定不足或不違背強制性法律規范的條件下,可以運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與善良風俗習慣處理糾紛。根據公序良俗原則,民事法律制度對民事主體權利行使作出必須的法律限制性規定,加上公認的道德規范,就形成了系統性的公序良俗。
內容:
1、完善法律內容的功能。
其一,公序良俗原則在法律解釋上的功能。一般來說,法律規范極為抽象,因為它具有概括性、普遍性,適用于具體案件時,司法審判人員應依誠信、公平的觀念正確解釋法律、適用法律。解釋當事人所創設并對各方均為有利的法律關系,或者接觸對當事人不利的某種已有情勢變遷或失去交易基礎的法律關系,這樣才能維持公平正義。
其二,公序良俗原則在法律補充上的功能。由于法具有規范性特點,它往往以過去的經驗為參考,不可能對將來一切事情做出安排,因此,法律就存在著欠缺或不完備,出現漏洞,也需要以公序良俗原則為準則予以補充,求法律之完善。
2、利益衡平的功能。
作為自律的道德規范,公序良俗原則僅僅依靠人們的良心來自律,從而達到利益的平衡。在市場交易中理想的形態是:各方當事人都從交易中獲益,也就是說每個當事人獲利的增加并不是以其他當事人收益減少為代價的,當事人之間以及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是均衡的。
公序良俗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應兼顧對方當事人利益和社會一般利益,使自己的行為符合誠實商人的標準,只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使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及社會之間的利益達到均衡。因此充分發揚公序良俗原則能平衡當事人之間,以及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由利益不均而引起的矛盾,矯正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傾斜。
3、社會功能。
法律是實現正義的工具,一般情況下,法官適用現有的法律就能達到這一目的。但由于社會生活的千變萬化,法律規定也會因過時或對特殊情況的不相宜而損害了社會正義的實現,而克服這種缺陷的方法就是法律原則的直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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