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訴解決方法:
1、原告向法院提交訴狀及相應的證據,并按法院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
2、法院受理后,將原告的訴狀及證據材料送達被告。
3、被告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供證據,法院再將被告的證據向原告送達。
4、法院擇期通知雙方開庭審理,并進行調解或判決。
5、一方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在上訴,由二審法院重新審理并調解或判決。
6、對方不按生效調解或判決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執行。
范文:
原告: 性別: 年齡: 民族:
工作單位: 電話:
住址:
身份證號:
被告: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電話:
案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 請求判令被告退還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還未使用的房租9630元,退還押金3330元,共計12960元。
2. 請求判令被告賠償違約金3590元。
3. 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4. 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因對方違約,重新找房產生的中介費、搬家費共計3500元。
5. 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因本案產生的誤工費7500元。
6. 請求判令被告公開道歉。
事實和理由:
1. 原告租賃的位于“地址”的房屋,合同期限為2021年04月01日至2022年03月31日。
2. 2021年7月3日,被告工作人員電話告知衛生間和廚房需要整體重新裝修,施工7天,期間衛生間和廚房無法使用。因被告提供的安置方案對我生活造成不便,未同意安置方案。其工作人員威脅將進行強制裝修。
3. 2021年7月9日上午6點47分,被噪音驚醒,發現被告施工人員上門強拆。因擔心發生沖突,報了警。酒仙橋派出所民警到場后,要求聯系被告負責人到場調解。但撥打被告兩名相關工作人員電話,無人接聽。民警同志確認原告和被告施工人員不會發生肢體沖突后離開。期間未阻攔被告施工,其拆除了窗戶和部分衛生間墻磚后離去。之后,衛生間無法洗澡,屋內進入蚊蟲,對原告生活造成很大影響。
4. 2021年7月10日,被告工作人員發短信通知原告,因拒不配合對方對房屋進行維護維修,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3日內搬離,否則將對房屋內物品進行清理。如上所述,原告未阻攔被告施工,被告所說原告拒不配合的理由不成立。
5. 2021年7月15日9點47分,被告凍結房屋門密碼鎖。并威脅,若一兩天內不搬離,將進行清退。原告于當日11點40分撥打酒仙橋派出所電話,請求民警調解后,密碼鎖解凍,并于當天被迫搬離房屋。
6. 接收到被告工作人員短信解約通知后,原告向其索要正式解約文件,其答應提供,但直到密碼鎖凍結,仍未提供。再次詢問被告此工作人員,其卻表示,公司法務說以短信通知為準。從告知要裝修開始,和被告多個工作人員溝通中,對方多次威脅,不同意裝修就是違約,將進行清退。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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