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廣告內容有哪些禁止性規定?藥品廣告的審查批準機關有哪些?

        2023-05-08 11:11:11       來源:律速網

        一、藥品廣告內容有哪些禁止性規定

        藥品廣告內容的禁止性規定有:

        1.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

        2.治療腫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療性功能障礙的藥品,計劃生育用藥,防疫制品;

        3.《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的假藥、劣藥;

        4.戒毒藥品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特殊藥品;

        5.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生產的藥品和試生產的藥品;

        6.衛生行政部門明令禁止銷售、使用的藥品和醫療單位配制的制劑;

        7.除中藥飲片外,未取得注冊商標的藥品。

        二、藥品廣告的審查批準機關

        藥品廣告的審查批準機關是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四十二條 藥品廣告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刊登、播放、散發和張貼。

        第四十三條 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理藥品廣告 , 必須提供生產該藥品的國家(地區)批準的證明文件、藥品說明書和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 、 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

        三、虛假廣告的處罰標準

        虛假廣告的處罰標準如下:

        1.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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