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1、審理時限短;
2、專業化高;勞動爭議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審判員的;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四)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3、是一種準司法;
4、是一種介于行政與司法之間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
5、勞動爭議仲裁不收取費用,且一般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屬性:
仲裁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仲裁異于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愿,也異于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愿型公斷,區別于訴訟等強制型公斷。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的基本原則是:
(1)自愿原則。這是仲裁制度的一個基本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雙方自愿,并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②當事人雙方有權自愿選擇仲裁機構。
《仲裁法》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向哪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當事人協商選定,被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必須仲裁。
③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員由當事人自愿選任。
④當事人有權約定仲裁程序中依法可約定的事項。仲裁法規定了許多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的事項,如當事人可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可約定是否開庭仲裁、是否公開仲裁、是否進行調解。
(2)仲裁獨立原則。
《仲裁法》規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法律賦予仲裁機構和仲裁員的權力,也體現出仲裁機構的獨立性職能。仲裁的獨立性表現在仲裁機構不隸屬于任何行政機關仲裁庭享有獨立的仲裁權,仲裁委員會不作干預法院對仲裁的監督只是事后監督,不能事前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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