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公司管理人是什么意思
破產公司管理人的意思是指破產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并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在我國現行立法中又被稱為"破產清算組"。在破產案件中,破產財產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雜,大量的法律事務與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非法律事務相摻雜,遠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勝任,而且法院作為獨立的司法機關,具有公法上的性質,對破產財產的管理、變價、分配等工作卻為私法上的事務,因而不宜由法院來處理。此外,破產程序中,其他主體是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產人,債權人會議也不宜擔任此角色。
二、破產重整企業是否有員工補償
破產重整企業有員工補償。經濟補償金一般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長短來計算的,標準為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滿半年按一個月補償;不滿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的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三、股東申請公司破產的條件是什么
股東申請公司破產的條件是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享有訴權的股東在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之前窮盡所有可能解決僵局的途徑;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做出表決。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申請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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