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措施種類:
(一)拘傳的適用
采取拘傳措施應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拘傳的對象是法律規定或法院認為必須到庭的被告,或者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而作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二是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須經過傳票傳喚;三是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適用拘傳措施,應由本案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經院長批準,然后填寫拘傳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達給被拘傳人,令其隨票到庭。如果被拘傳人拒絕隨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其到庭。
(二)訓誡的適用
適用訓誡措施,由合議庭或獨任制審判員決定,以口頭方式指出行為人的錯誤事實、性質及危害后果,并當庭責令妨害者立即改正。訓誡的內容應記入庭審筆錄,并由被訓誡人簽名或蓋章。
(三)責令退出法庭的適用
適用責令退出法庭,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決定,由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口頭宣布,責令行為人退出法庭。作出責令退出法庭的決定后,行為人應主動退出法庭,否則,司法警察可以強制其退出法庭。
(四)罰款和拘留的適用
罰款和拘留是比較嚴厲的強制措施,直接涉及行為人的經濟利益和人身自由,因而法律規定了較為嚴格的適用程序。
試用標準:
對于由于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而構成犯罪的,應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具體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辦一理:
1、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應當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由審理該案的審判組織直接予以判決;在判決前,應當允許當事人陳述意見或者委托辯護人辯護。
2、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款第6項的規定,應當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由法院刑事審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決。
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款第1~5項和第106條的規定,應當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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