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1、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對于已經開始的訴訟,以該訴訟的原被告為被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由該訴訟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進后主張獨立的利益,或者為了自己的利益,輔助該訴訟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參加人。
2、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訴訟人,又不同于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而屬于廣義當事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在訴訟中,他或者作為第三方當事人,與本訴中的原被告進行訴訟,或者輔助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
區別:
1、含義不同,民事訴訟的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所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正在進行的訴訟中去的人,共同被告是當事人被告方為兩人以上;
2、爭議標的不同,必要共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被告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第三人與本訴的標的不是共同的。
3、訴訟地位不同,共同被告是被告的地位,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或者作為第三方當事人,與本訴中的原被告進行訴訟,或者輔助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
4、參訴方式不同,共同被告是因為被訴而加入到訴訟,第三人是參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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