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機構: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3、人民法院。一般是先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缺陷:
1、仲裁機構受案范圍過于狹窄 。
2、仲裁前置程序弊大于利。
3、“一調一裁兩審”的體制導致勞動爭議處理周期過長,成本高,有違勞動爭議"及時、有效"的處理原則。
4、仲裁時效之法律規定不一致,仲裁時效并未作中止、中斷規定弱化了對勞動者保護的。
5、勞動爭議仲裁委法律地位不明確,組織機構建設不完善。仲裁缺乏監督機制,仲裁員配置不足,專業化程度低,素質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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