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擔保人可以起訴嗎
可以。擔保人需要起訴借款人的,應該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在起訴時,擔保人應該提供為借款人進行擔保的證據、擔保人已經履行擔保責任的證據。
擔保人起訴借款人的,屬于行使追償權,應該在擔保人已經承擔了擔保責任后(即代為向債權人償還了借款人的借款),才可以向借款人進行追償。
二、擔保人需要什么條件
擔保人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三)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四)沒有不良債務等。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規定,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三、擔保人不還款會坐牢嗎
擔保人不還錢。一般情況下不會坐牢。
原因如下:擔保人承擔的是擔保主債務的實現的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不承擔民事責任會被強制執行。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只有當主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下,主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的話,連帶保證人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在擔保人承擔完保證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進行追償,成為新的債權人。
但是,如果在訂立合同是出于騙取對方財產的目的而訂立合同,或者擔保人明知債務人出于詐騙的目的而訂立合同,仍然提供擔保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因為這時候擔保人已經構成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的主體為單位或者個人,立案的起算點分別為5000到50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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