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以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止的期間。
即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它既包括結婚之后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后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后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準予離婚姻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
如何分割:
1、實物分割法,即雙方各自取得應得的份額,但以不影響財產的功效、價值、用途為前提。
2、價金分割法,即將共有物變賣,雙方分割取得的價金。此種方法主要適用于共同物不能實物分割或者分割后可能降低其價值與用途的情形。
3、價格補償分割法,即將共有物分割給一方所有,分得共有物的一方向對方補償其相當于應分得財物部分價值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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