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糾紛中醫方敗訴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醫療糾紛中醫方敗訴的主要原因有:
1.治療未終結、病人未出院即與院方發生糾紛的。對于患者來說,治療疾病和事后維權是兩個不同階段所做的事,不能混為一談。
2.未復制、封存病歷先向醫療機構談判、調解。
3.對于病歷未進行醫學分析或者咨詢,不同的臨床專業的規范不同,有些是約定俗成的,在不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確定有過錯前不要過早鑒定或者起訴。
4.只強調死亡、殘疾和經濟損失的后果而申請鑒定或者起訴的。
5.對死亡原因有異議但未做尸檢,在尸體火化后申請鑒定或者起訴的。
6.在診所或者衛生室就診發生死亡,生前無病歷、死后亦無尸檢報告而申請鑒定或者向法院起訴的。
7.醫療機構給予少量補償、免除少量醫療費而認為有過錯申請鑒定或者起訴的。
8.醫療機部分過錯,患方在起訴中按全責足額請求賠償的。
二、醫療糾紛時效多長
醫療糾紛時效為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醫療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需要注意的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護。若在醫療事故中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沒有行使權利,那么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對方便獲得了訴訟時效抗辯權。
三、醫療糾紛無過錯是否有責任
醫療糾紛無過錯一般不需要承擔責任?!睹穹ǖ洹芬幎?,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履行應盡義務的,不需要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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