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徑:
司法途徑就是指到法院訴訟來解決問題。訴訟就是指公民、法人、其它組織依法起訴,申訴、控告或司法機關依職責依追究他人法律責任,由人民法院裁決的法律行為。公民因婚姻家庭糾紛,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財產權益爭議,均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區別:
1、含義不同。司法又稱法的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占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并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
2、相關國家機關不同。司法機關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從廣義上理解也可以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等負責刑事偵查的機構。法律的相關國家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3、效力不同:
(1)解釋主體不同。全國人大常委會屬于立法機關,其作出的解釋屬于立法解釋;而兩高屬于最高司法機關,其作出的解釋屬于司法解釋。
(2)解釋效力不同。作為立法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而“兩高”的解釋屬于司法解釋,是工作層面的,其解釋效力要低于立法解釋,不能與立法解釋相沖突;
(3)解釋情況不同。根據法律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對制定該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問題存在較大意見分歧擱置審議滿兩年的,或者因暫不付表決經過兩年沒有再次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審議的,由委員長會議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該法律案終止審議;
(4)解釋程序不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多部法律中涉及同類事項的個別條款進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經委員長會議決定,可以合并表決,也可以分別表決。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而“兩高”的司法解釋主要由其內部的業務部門或者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提出,并分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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